“湖北省农资打假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,但是当前农资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,坑农害农事件仍有发生。”
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,为进一步震慑不法分子,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严打态势,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,该厅严格甄选了10起典型案例。
其中涉及肥料的案例3起如下:
荆门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案
2022年3月上旬,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,称有一营销团队在东宝区石桥驿镇杨桥等村大肆推销肥料。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,发现该团伙采取拉老百姓吃饭、送生活用品等方式销售“荆三祥”微生物菌剂的肥料。
经调查证实,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品包装袋上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“微生物肥(2018)准字(4222)号”,系假冒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记证号。
2022年1月9日至1月12日,当事人将生产的“荆三祥”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30.94吨,分四次销售,销售价格为1250元/吨,销售收入为38675元。
依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荆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,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随州市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、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
2022年1月17日,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下发的《关于依法查处不合格肥料产品的函》,称随州市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“鄂峰40kg/袋、总养分≥40% N-P205-K2028-6-6 含氯(中氯)含缩二脲”复合肥在农业农村部2021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检中判定为不合格。
经立案查明,当事人生产、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,数量1.6吨,货值金额3200元,当事人在生产、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,数量1.6吨,货值金额3200元。
依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,并处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。
天门市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、销售假农药案
2022年3月16日,天门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转来的农业农村部的《关于转办群众来信的函》,称群众举报天门市某农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、销售含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肥料产品。
经检验,当事人生产、销售的绿核金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内含6-糠氨基嘌呤。
经立案查明,6-糠氨基嘌呤属农药成分,当事人生产、销售的肥料产品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,而涉案农药产品并没有取得《农药登记证》以及未附具农药标签,按照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,认定为假农药。
至案发时止,当事人销售上述肥料产品共120.05件,违法所得29016元,货值金额52200元。
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天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违法所得29016元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绿核金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77件,并处罚款783000元的行政处罚。